证监会新闻发布会要点汇总

www.yingfu001.com 2016-06-18 05:32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证监会:今年将择机开通深港通试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介绍了关于深港通准备的进展情况。他表示,从沪港通成功试点的实践来看,境内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建立联结机制有利于促进内地资本市场开放和改革,有利于深化两地金融合作。目前内地、香港双方的监管部门、两地交易所之间正在密切合作,推进深港通的相关准备工作,待规则及技术准备就绪后,今年将择机开通深港通试点。

  证监会:抑制投机炒壳 取消重组上市配套融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表示,证监会将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这是继2014年11月之后,证监会针对并购重组办法的再次修订。此前的修改关于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政策精神,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理念,对于规范重组行为发挥作用,但是,市场不断对监管机制提出挑战,特别是股市异常波动出现了一些问题。此次修订的重点是针对市场借壳上市行为(下称“重组上市”),旨在给炒壳降温,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资金流入实体经济。

  邓舸表示,此次并购重组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基础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落实全面监管,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等。

  具体而言,修订涉及五个条款,主要包括3个方面:

  第一,完善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参考香港等成熟市场经验,细化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标准、明确首次累计原则的期限;

  第二,完善配套监管措施,以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了对重组方的资金实力要求,遏制概念炒作、短期炒作;原有控股股东与借壳方控股股东股份都要求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股东的股份锁定期由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对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公司加强约束,3年内存在违法违规、1年内被交易所谴责,或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不允许卖壳;

  第三,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按照勤勉尽责的法定要求加大问责力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此次修将实施新老划断,并作出过渡期安排,以修订后的办法生效时间为线,之前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按照原有规则执行。否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邓舸表示,在修订并购重组办法的同时,证监会还将针对借壳类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特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信息披露不实、忽悠式重组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

  证监会:对忽悠式重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表示,证监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邓舸表示,办法将炒作尾壳、垃圾壳的空间大幅压缩,提高了借壳门槛和卖壳成本,缓解退市难的局面,有利于僵尸企业的清理,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同时,证监会将结合并购重组信披的特点,加强事中事后,对忽悠式重组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将定期公布IPO终止审查企业名单 严控带病申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表示,证监会今日将公布2016年1到5月发行人主动撤回IPO发行申请的17家企业名单,及证监会在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这是证监会首次专门公布终止IPO审查的有关情况。

  邓舸表示,此次公布的17家IPO终止审查企业,多数属于因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具体事项而主动撤回。具体包括如下一些情况:

  一是申报时对发行条件理解偏差,审核沟通后发现发行人不符合IPO发行条件;

  二是虽然申报时符合发行条件,但随着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不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

  三是企业对财务战略、融资方式作出调整,比如引入了新的战略股东,改变了上市计划等;

  四是少数保荐人急于尽快上报,在材料不成熟、不完善的情况下就上报了IPO材料,在审核中问题逐渐暴露。

  邓舸称,上述撤回IPO申报的情况中,前三种是企业的正常商业行为、商业权力,对于第四种情况,如果妄图通过粉饰报表而包装上市,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存在遗漏乃至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及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动撤回申请而终止审查并不意味着法律责任的豁免,也不终止追究法定责任。

  他说,证监会将切实履行职责,重点关注IPO带病申报的问题,强化问核工作力度,从严审查把关,坚决把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挡在IPO门外。

  邓舸表示,保荐机构不主动撤回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的拟IPO企业,仍然带病申报意图博弈过关的,证监会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方面责任。

  他还重申,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从申报起就对信息披露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应切实规范、整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应当依法履职,恪守勤勉专业精神,确保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荐机构还应持续跟踪在审企业的新变化,完善信息披露文件,一旦发现不再符合IPO条件的,应及时主动撤回申报。证券服务机构也应独立开展尽职调查,独立作出判断、发表独立意见。

  据悉,在本次集中公布IPO终止审查名单的基础上,证监会将建立终止审查企业信息公开机制,每个季度定期公布终止审查企业名单,以及证监会关注的主要情况,加大社会监督。

  姜洋对证监会系统行政处罚提出五点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在例行发布会上介绍,证监会日前在上海举行证监会系统行政处罚业务培训班,培训班上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指出,行政处罚战线各级党组织要改变过去重业务轻党务的情况,要依照依法从严监管的要求,依法有效履职,强化对行政处罚各环节的制约和监控,将执法权力关进笼子。

  姜洋指出,2014年到2016年5月底,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438件,处罚款39.4亿元,市场禁入46人。其中2016年前5月,全系统作出行政处罚100件,为去年同期的2.25倍,处罚款23亿余元。

  姜洋对下一阶段全系统行政处罚提出五点要求:1、严明纪律;2、增强责任和担当意识,加强行政处罚能力建设;3、发挥监管执法协同效应;4、用足法律授予的空间;5、加强干部建设,加强执法凝聚力。

  证监会对四宗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介绍,证监会近期对四宗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邓舸称,证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表示,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从此前征求意见来看,社会各界对办法总体认可,认为办法提高了风险覆盖的完备性,有利于券商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有修改建议,对于细化资产管理业务特定资本比例,进一步完善风险计量标准,合并非常规性事项等建议,办法有所采纳。办法将于十月一日正式实施。

  证监会:券商风控办法主要修订六方面内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曾于4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到日前证监会收到反馈意见80余件,反馈意见普遍认为,修订后的办法有利于完善杠杆率指标,提高风险管理完备性,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完善管理能力和水平。

  邓舸介绍,办法对于反馈意见中的细化资产管理业务特定风险资本计算比例、进一步完善风险资产分类等四项建议已经采纳,对于放松流动性监管指标、放宽融资集中度指标等建议,证监会在综合考虑行业情况之后不予采纳。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六方面:1、改善净资本计量标准,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2、完善杠杆率指标;3、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强化资产匹配;4、完善单一风控指标;5、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6、强化风险管理要求,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邓舸指出,修订后的办法将主要通过资本杠杆率对公司杠杆进行约束,通过资本杠杆率等四个核心指标构建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体系,进一步促进证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就公募基金中基金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表示:为了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号——基金中的基金公开征求意见稿。

  邓舸称,基金中的基金是指以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证券投资基金。近年来,基金中基金发展较快,是一个比较成熟的产品,有利于拓宽基金投资范围,进一步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征求意见稿对包括十二条内容,包括基金中基金定义,分散投资,基金大会,基金投资等。

  证监会:欣泰电气一旦认定为欺诈发行将退市

  证监会新闻发言邓舸17日通报,欣泰电气 涉嫌欺诈发行、信披违规案,证监会依法向欣泰电气出具调查告知书。

  邓舸称,欺诈发行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作为证券市场最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从来都是各国监管的重点;欺诈发行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保持高压态势;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复杂、持续时间长,违法行为主体、中介机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证监会将严格追究推动落实案件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

  邓舸表示,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新华会计师事务所立案调查,对保荐机构兴业证券 初步启动调查程序,并转入立案调查程序,并对相关律师事务所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邓舸称,证监会一旦确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将对欣泰电气及相关中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一旦认定欺诈并作出行政处罚,深圳交易所将依法履行退市工作,启动欣泰电气退市程序。

  邓舸强调,相关部门要多措并举,多元化解,保护投资者合法维权。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的要求,促进资本是健康发展。欣泰电气有关案件查处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证监会:将给予超标持债券商半年过渡期处置超标债券

  证监会表示,按照新办法,证券公司持单一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该债券规模的20%,目前,虽有部分证券公司存在超标现象,但办法正式实施后,再给予证券公司半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证券公司可以合理调整持仓结构,平稳处理超比例持仓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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