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茁“被罢免”这一年半

www.yingfu001.com 2015-10-13 04:06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在经历的一年零5个月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后,上海家化(600315.SH)前任董事、总经理王茁与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终见分晓。

  10月11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9月25日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要求上海家化恢复与王茁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一个月的薪水。

  据悉,终审法院基本支持原审法院的意见,唯一变化的是,认为按照上海家化公司月均工资支付王茁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更为公平合理,要求上海家化在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王茁2014年6月1日至6月24日的工资10520.77元,而非按照其作为总经理职务薪水标准支付。

  王茁在回复记者的电话采访时确认了上述消息,并称已向公司提出补发工资和解禁股票的要求。

  上海家化于2014年5月13日下午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决定解除王茁的总经理职务。6月12日,上海家化又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罢免王茁的董事职位的议案。

  此外,上海家化方面还取消王茁的未解锁股权激励,认为其“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员工手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情形,其已不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据悉,对于王茁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股票,按规定家化有权按原价回购并注销,数量为315000股,每股价格为10.94元,回购总价款为3446100元。而在2014年5月29日,上海家化报收32.47元/股,回购价仅相当于该公司当时股价的三折。

  王茁在此后的6月6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正式受理,他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请求裁决恢复其与上海家化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赔偿因后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自己的工资损失。

  该委员会于2014年8月4日作出裁决支持了王茁的要求。随后,上海家化表示不服起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家化并无证据可证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重大缺陷是由于王茁个人严重失职、严重违纪造成,判定上海家化恢复与王茁的劳动关系,并支付2014年6月1日至6月24日的工资42355.17元。

  因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上海家化提起上诉。上海家化方面在诉讼中表示,董事会决议撤销王茁的总经理职务后,其原岗位及薪酬已不复存在,因此公司与王茁间劳动合同存续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且双方已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互信的基础已不存在,公司也不存在其他可供王茁从事的职位,所以原审法院做出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不具备执行的可能性。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终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因上海家化董事会对王茁做出解除总经理职务决定引发,事实证明,对于王茁担任总经理期间的工作业绩,上海家化是基本认可的,现其以王茁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缺乏依据。

  鉴于王茁仍坚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愿意在上海家化从事其他工作,上海二中院认为上海家化可根据王茁的工作能力、知识水平及公司的经营需要,另行安排合适岗位以确保劳动合同得以履行完毕;同时支付王茁2014年6月1日至6月24日的工资1052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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