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磊股份再次卷入虚假陈述漩涡 恐遭群体索赔

www.yingfu001.com 2015-09-04 00:07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很少有A股上市公司连续几年每年都要被证监会调查一下,但宏磊股份(002647,咨询)似乎是个特例。此前已被证监会开过行政罚单的该公司,可能面临更多的刑事处罚和股民索赔

  连发两条整改公告

  2015年8月25日晚间,宏磊股份接连发布了数条公告,称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公司、章利全、赵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收到《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并同时宣布2015年半年报将延期两日披露。

  看似两则轻描淡写的公告,仔细一读,让人惊诧不已。

  关于《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透露,2015年1月23日,宏磊股份公告了与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预案。3月5日、4月3日、4月24日,公司发布了三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5月25日,公司公告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浙江证监局调查后认为,宏磊股份未与标的资产方的审计机构签订审计、盈利预测的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未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对重组后续推进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也未就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进展公告与事实存在不完全相符的情况。

  假重组真违规?

  事实并非仅仅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和信息披露不完全相符那么简单。公告甫出,宏磊股份此次重大重组无疾而终很快被资本市场解读为“假重组”,并被媒体质疑“利用重组炒作股价配合套现”之重大嫌疑。

  “从证监局的警示函来看,跟宏磊股份自身的信息披露确实出入太大,的确有假重组的嫌疑,已经构成虚假陈述,并且根据目前宏磊股份的信息披露以及股票价格反应、市场评价来看,不排除有操纵股票价格的嫌疑。”证券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认为,该律师同时认为,证监会给予宏磊股份的处理措施应该不会仅仅是一个警示函,当前正处于证券市场监管的严打期,面对如此戏弄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违规,证监会仅仅给予一个警示函,恐怕难以服众。

  而浙江证监局给宏磊股份的另一份关于责令改正措施的监管措施决定书,则是浙江证监局发现宏磊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重大诉讼事项,分别涉及与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超4000万元诉讼未依法披露、与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超1.1亿元的诉讼信息披露不完整、与中国光大银行(601818,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超1.2亿诉讼未作任何信息披露等。

  律师称后续再收罚单可能性大

  “对于宏磊股份涉及的重大诉讼未披露事项,我个人还是认为,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还是临时的,后续非常可能会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前述许峰律师认为。

  《投资快报》记者查阅公开信息发现,早在2014年,宏磊股份因关联方在2013年度占用资金超过8亿元未依法披露而被浙江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而在更早前,宏磊股份则因为2012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5亿多未依法披露而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此次被证监局调查,已是“三进宫”。

  “当时主要是因为2012年度的违规占款未披露,宏磊股份已经被三十多个投资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二百多万元,目前系列案件已经获得法院受理,尚未开庭,”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在早前起诉宏磊股份的三十多个案件中,他本人代理了26件,经历一个漫长的沟通过程后,都已经获得受理,只是迟迟没有开庭,该律师近期正在考虑向宏磊股份虚假陈述案件管辖法院的领导反映情况。

  该律师也提醒宏磊股份投资者,时间已久,大家或许已经忘记伤痛,针对前几年关联方违法占款没有披露的违规行为,凡是在2012年4月1日到2013年4月27日之间买入宏磊股份股票,并在2013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或者在2013年8月22日到201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宏磊股份股票,并在2014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均还可以提起索赔

  对于此次假重组、重大诉讼未披露等宏磊股份的违规行为,许峰认为,只要证监会给予处罚,投资者都可以提起索赔,目前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浙江证监局或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宏磊股份进一步行政处罚,一旦宏磊股份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在2014年6月到2015年8月买入过宏磊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可重点关注相关索赔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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