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应严惩IPO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www.yingfu001.com 2014-05-26 11:39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5月23日,中国证监会通报新股发行承销检查结果处理情况。我武生物等6家IPO公司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存在未按事先披露的原则配售股票、向禁止配售的关联方配售、干扰投资者报价、向投资者提供超出招股书范围的发行人信息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为此证监会决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个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其中对情节较为严重、社会关注度较高、市场负面影响较大的海际大和采取 “3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和“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管措施,对海际大和的计静波、陈永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在今年1月IPO重启后的新股发行过程中,各种乱象丛生,新股询价、配售环节黑幕重重。因此,证监会能够对这种行为及时地进行查处,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这种查处必须体现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要予以严惩,而不是挠痒痒。

  从证监会对海际大和的查处来看,处罚明显偏轻。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其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利益丝毫不受影响。在我武生物的网下配售中,不仅享有优先配售权的社保基金公募基金没有享受到优先配售的权力,而且国联安旗下一专户投资组合获配比例高达100%,自然人柳海彬获配比例高达50%,明显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且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我武生物的网下配售还存在“中签返点”这种涉嫌腐败的违法犯罪行为。

  面对上述违规违法行为,证监会只是暂停海际大和3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受理,“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等,这样的处罚对于后来者丝毫没有“警示”意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纵容。

  应该说,新股发行环节所面对的利益关系是厚实的,也是错综复杂的。不论胳膊是往内拐还是外拐,都涉及到利益的不同走向。因此,这就要求新股发行环节务必坚守“三公”原则,确保新股发行的公正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对IPO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惩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该如何严惩IPO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呢?以对海际大和的查处为例,至少需要从这样三方面予以惩处。一是要没收不当得利者的获利,并处以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目前对海际大和违规行为的查处丝毫不损害不当得利者的利益关系,这样的查处是对不当得利者的包庇。二是加大对海际大和在相关业务上的查处力度,比如暂停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一年,同时取消有关当事人的从业资格。三是将涉嫌“中签返点”犯罪行为的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若依此查处,显然更能震慑后来者,更能打击IPO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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