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六大关键问题明确 概念股再起风云(4)

www.yingfu001.com 2014-05-03 10:13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上交所就沪港通试点细则意见稿答记者问全文

  上交所就沪港通试点细则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全文如下: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

  【提问1.0】新华社潘清:通过沪港通可以交易哪些证券产品?

  答:在试点阶段,投资者可以通过沪港通买卖两类股票:一是仅限对方市场上市的现货股票;二是纳入沪股通业务范围的仅限以人民币报价的股票,以及纳入港股通业务范围的仅限以港币报价的股票。

  具体来说,纳入沪股通股票范围的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其中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除外。沪股通股票约占上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90%、交易量的80%。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的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其中前述指数成份股内发行人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H股的除外。目前,港股通股票共266只,约占联交所上市股票市值和交易量的80%。

  港股通股票实行调入调出机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相关股票调入港股通股票:(一)新纳入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港股通股票;(二)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其H股在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A股的,其H股在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相关股票调出港股通股票:(一)被调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A+H上市公司的H股的,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后调出港股通股票;(二)A+H股上市公司的A股在本所退市,其H股不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的,在A股退市后调出港股通股票;(三)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自其在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调出港股通股票。

  当股票被调出投资范围后,投资者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提问2.0】上证报王璐: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沪港通买卖港股通股票?在买卖港股通股票前,是否需要与证券公司签订专门的业务合同?是否需要重新开立股票账户?

  答:内地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该券商应委托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并于联交所交易平台进行撮合,成交后通过相同路径向券商和投资者返回成交回报。投资者通过券商与中国结算进行清算交收,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向香港结算履行交收责任。

  另外,投资者在参与买卖港股前,需与内地券商签订港股通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签署风险揭示书。个人投资者还须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条件。但无需重新开立股票账户,使用现有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账户即可。

  【提问3.0】中证报周松林: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使用哪种货币?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投资者参与沪港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进行交收。内地投资者仅限买卖港币报价的港股,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中国结算按照商业化原则在香港与相关商业银行完成货币兑换后与香港结算用港币清算交收。香港市场投资者仅限买卖沪市A股,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结算。

  【提问4.0】大智慧李雪:沪港通在交易制度方面有何安排?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基于两地市场规则差异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考虑,沪港通业务相关规则对投资者的交易方式作了一定的调整。具体包括:一是沪港通向双方投资者提供简单安全的限价类型订单,不提供市价订单等复杂订单类型,即两地投资者均不可市价委托;二是回转交易以本地规则为准,即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入沪股通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内地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当日可以卖出;三是禁止裸卖空行为;四是融资融券业务有所限制,内地投资者不能参与香港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不能参与内地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业务;五是不参加大宗交易,即内地投资者不得参与香港市场的对盘系统外交易(相当于大宗交易),香港市场投资者不得参与上海市场的大宗交易。

  【提问5.0】证券时报徐婧婧:买卖港股通股票是否有持股比例限制?内地投资者是否有相应的披露义务?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关于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持股比例限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例没有有关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但如上市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限制有要求的,内地投资者需遵从。

  关于内地投资者持有港股通股票的持股披露要求,需遵循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现行法例相关规定。

  【提问6.0】证券日报谢诚:沪港通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为何?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日常交易时间遵守联交所规定,即9点至9点30分为开市前时段(集合竞价),9点30分至12点及13点至16点为交易时间(连续竞价).

  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日常交易时间遵守上交所规定,即9点15分至9点25分为集合竞价时间,9点30分至11点30分及13点至15点为连续竞价时间。

  【提问7.0】东方早报忻尚伦:沪港通业务的交易日是如何确定的?

  答:沪港通业务交易日(交易历)的确定,原则上将选取沪港两地股票市场的共同交易日进行交易,但由于双方市场节假日存在差异且两地结算公司的交收周期也不同,所以会引起在若干共同交易日也无法进行交易的情况。因此,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具体交易日安排,将由两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在每年年前共同进行研究确定并对市场公布。沪港通开通当年的交易日安排将在开通之前对市场公布。

  【提问8.0】21世纪网张珍珠:香港市场台风和黑色暴雨期间的交易如何安排?

  答:香港市场是台风和黑色暴雨的多发地,对此香港市场有一套既定成熟的做法,按照八号及以上台风和黑色暴雨警告(以下简称警报)发出时间在集合竞价阶段(香港称开市前时段)前、集合竞价阶段、集合竞价阶段后到下午四点等三个不同时段有不同的应对措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集合竞价阶段前发出警报,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七点或之前解除警报,交易正常进行:

  2。七点后至九点解除警报,集合竞价时段(香港称开市前时段)将被取消,警报解除两小时后的正点或30分开始交易。例如,若警报上午7:15解除,早上交易时段将于上午9:30开始。若警报7:30解除,早上交易时段将于上午9:30开始。

  3。九点后至十一点解除警报,上午交易取消,下午一点开始交易。

  4。十一点后至十一点半解除警报,上午交易取消,下午一点半开始交易。

  5.十一点半后至十二点解除警报,上午交易取消,下午两点开始交易。

  6。十二点以后解除警报,全天停止交易。

  (二)集合竞价阶段发出警报,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如是台风警报,则集合竞价阶段结束后停止交易,按照前述(一)中所规定的解除警报情形恢复交易。

  2。如是黑雨警报,则正常交易。

  (三)集合竞价阶段后到下午四点发出警报,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如是台风警报,则在发出警报后十五分钟后停止交易,按照前述(一)中所规定的解除警报情形恢复交易。

  2。如是黑雨警报,则正常交易。

  香港市场有关台风和黑色暴雨的休市和恢复开市安排,港交所将在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披露,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港交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本所和内地券商将予以必要的协助。

  9、【提问9.0】文汇报唐玮婕:沪港通是否对投资规模施行额度控制?沪港通如何进行额度控制?

  答:为保证各自市场稳定以及沪港通平稳运行,沪港通业务实行总额度控制和每日额度控制。总额度是指内地投资者净买入港股通股票的总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净买入沪股通股票的总额均不超过一个特定额度。在试点初期,考虑到各自市场情况,遵循有序可控的原则,沪股通总额度略大于港股通总额度,即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同时,沪港通业务还设置每日额度控制,即内地投资者在每一个交易日内净买入港股通股票的总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在每一个交易日内净买入沪股通股票的总额均不超过一个特定额度。在试点阶段,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

  沪港通额度控制具体分工方面,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的额度进行控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的额度进行控制。统计口径方面,沪港通以投资者在交易环节发生的事项,如申报和成交金额等作为计算依据进行额度控制。对于非交易事项,如支付交易手续费、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利息等的资金流量不占用额度。

  控制机制方面,沪港通在交易中实行每日额度控制,在收盘后进行总额度控制。每日额度控制,即交易所在交易中对订单进行监控,根据买卖订单申报、订单撤销及成交结果实时计算当日额度余额(当日额度余额的初始值为每日控制额度值,即沪股通是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是105亿元人民币),在连续竞价期间该余额用尽时,交易所将不再接受新的买单申报,但仍接受卖单申报。总额度控制,即交易所在收盘后根据当日买卖订单成交及上一交易日总额度使用情况计算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余额的初始值为总额度,即沪股通是300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是2500亿元人民币),若该余额小于每日控制额度时,下一交易日暂停接收买单,直至因有足够卖单使该余额大于每日控制额度时,下一交易日恢复接收买单。

  以下是中国结算就相关业务的答记者问。

  【提问10.0】沪港通在结算方面的总体安排是如何的?

  答:沪港通业务的结算是通过沪港两地结算公司的互联来完成的。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业务提供沪港结算通服务。

  在结算方面,就沪股通而言,香港结算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就所有沪股通买卖对中国结算承担清算交收责任,香港券商就其沪股通买卖对香港结算承担清算交收责任;就港股通而言,中国结算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就所有港股通买卖对香港结算承担清算交收责任,内地券商就其港股通业务对中国结算承担清算交收责任。

  在持有人服务方面,对于沪股通业务,香港结算在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代所有香港投资者名义持有沪股通股票,为香港投资者提供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投票等公司行为代理服务;对于港股通业务,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代所有内地投资者名义持有港股通股票,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投票等公司行为代理服务。

  【提问11.0】沪港通证券和资金结算的安排是怎样的?

  答:就港股通而言,一是关于结算货币,境内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之间采取人民币进行结算,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之间采取港币进行结算。二是关于清算安排,由于涉及换汇,港股通的资金清算将分港币资金清算和人民币资金清算两步进行。在证券交收时点上,实行T+2交收安排。T日买入港股的投资者,T+2日日终才可获得相关证券的权益;T日卖出港股的投资者,T日和T+1日日终仍可享有相关证券的权益。在资金交收时点上,对于T日清算应付资金的结算参与人,应于T+2日10:30前向中国结算交付资金,中国结算完成跨境人民币汇划和换汇后,于T+2日向香港结算进行交付。对于T日清算应收资金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在T+2日从香港结算收到资金并完成换汇后,于T+2日18:00前向结算参与人进行交付。

  就沪股通而言,一是关于结算货币,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之间采取人民币进行结算,香港结算与其结算会员之间也采取人民币进行结算。二是关于清算安排,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之间办理沪股通的证券和资金结算,遵循现行中国结算上海A股的结算规则和流程。香港结算与其结算会员之间办理沪股通的证券和资金结算,遵循香港结算的相关规定。

  【提问12.0】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港股通的换汇安排是怎样的?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由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港股通股票,均以港币报价成交,以人民币结算,因此需要将成交货币(即港币)按一定汇率换算为结算货币(人民币),即通常所说的换汇处理。

  根据中国结算与换汇银行初步沟通的结果,主要换汇及清算安排如下:

  (1)每日开市前,换汇银行提供当日港币买入参考价、卖出参考价和中间价,由上交所向市场公布。换汇银行承诺,除因特殊原因外,确保日终结算汇率不劣于上述汇率。因此,卖出参考价是境内投资者买入港股需支付的最高港币卖出价,买入参考价是境内投资者卖出港股所能获得的最低港币买入价。

  (2)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港股通当日交易所形成的与香港结算的应交收金额(单边,净应付或净应收),向换汇银行进行询价,换汇银行提供最终换汇价,作为中国结算T+2日与换汇银行进行实际换汇交割的价格。

  (3)对上述最终换汇价与中间价的差异,由所有当日参与港股通买卖交易的境内投资者承担。本公司根据当日买卖双边成交金额进行分摊后,确定投资者当日买入交易和卖出交易的最终换汇汇率,并据此进行清算。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安排仅为目前所考虑的方案,最终换汇安排以中国结算与换汇银行确定的最终方案为准。

  【提问13.0】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沪港通结算方面有什么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沪港通结算遵守本地原则,即内地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办理港股通结算时,遵守港股结算安排和香港市场惯例;香港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办理沪股通结算时,遵守上海A股结算安排和内地市场惯例。目前,沪港两地市场的结算安排与市场习惯存在较大差异,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办理沪港通结算时,应重点关注结算安排与本地市场之间的差异,例如在交收期、汇率转换、名册登记、权益实现、意愿申报时限、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注意区分与本地市场做法的不同。

  【提问14.0】沪港通在公司行为方面的初步安排是怎样的?

  答:在港股通方面,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负责境内投资者意愿的收集、资金的收付和红股的分配等港股公司行为处理。中国结算在向香港结算办理相关港股公司行为业务时,遵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定。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香港市场的公司行为发生频率高,形式做法较A股多样;另外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后再向香港结算进行意愿提交,故境内投资者申报意愿的时间将较香港投资者略短;同样地,由于涉及资金跨境汇划和兑换,中国结算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资金收付也会较香港市场有所提前或延后。

  在沪股通方面,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负责香港投资者意愿的收集、资金的收付和红股的分配等沪股公司行为处理。香港结算在向境内上市公司、上交所、中国结算办理相关沪股公司行为业务时,遵照内地市场相关业务规定。

  【提问15.0】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需要支付哪些税费?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联交所特定股票,在交易及结算方面需要和香港本地投资者一样支付相关税费。目前,香港证券市场的税费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印花税条例》支付印花税(双边成交金额0.1%,不足港币1元,亦作1元)。二是按照《联交所规则》支付交易费(双边成交金额0.005%,计至分)和交易系统使用费(双边每宗交易港币0.50元)。三是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支付交易征费(双边成交金额0.003%,计至分)和投资者赔偿征费(双边成交金额0.002%,计至分,但此项征费已于2005年起暂停征收)。四是按照《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支付股份交收费用(每宗联交所买卖总值的0.002%,买卖每边最低及最高收费分别为2元及100元).

  此外,目前对于持有港股的香港本地投资者就存管和代理人服务方面,须按照《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支付多项收费。香港结算正与香港证监会商议,以一个新的一揽子收费取代各项存管和代理人服务的收费,以简化针对内地投资者持有港股的收费准则。假若有关建议得到香港证监会的同意,香港结算和中国结算将随即公布该项新收费的细节。

  举例:内地投资者购买1000股W公司股票,假定该公司股票每手10股,成交金额为10005.66港币,假设交易日闭市后中国结算遵循商业化原则确定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为1:0.7861。该内地投资者除支付内地证券公司佣金外,在交易及结算方面需要承担交易结算税费为:1.印花税11港币,2.交易费0.5港币,3.交易系统使用费0.5港币,4.交易征费0.3港币,5.股份交收费用2港币。以上合计14.3港币,折合人民币11.2元。此外,持有港股的内地投资者还须支付存管和代理人服务的收费。

  本所欢迎社会各界就《细则》提出中肯意见,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后,与联交所等有关各方在具体实施细节上做出共同安排,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尽快正式发布《细则》。一切细节,以正式发布的《细则》规定为准。

  最后,再次感谢社会各界对沪港通业务的关心与支持。本所将联合有关各方加紧工作,在既定的6个月筹备期内,平稳、顺利地推出沪港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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