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庭审中举例被打断 全场大笑

www.yingfu001.com 2014-04-04 16:27 凤凰网我要评论

庭审现场图

  讯4月3日上午,光大乌龙指案主角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一中院公开庭审。原告、被告双方就错单信息披露时间、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的角色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论辩。

  庭审中,杨剑波方陈述称,错单后对冲,是对交易对市场的负责。证监会方举例说明,一个人收入消费相匹配,赚一百块,有天早上,意外花了10000块钱,就去市场上抢10000块,这能不犯法吗。

  法院打断证监会举例,这个举例不相关。全场大笑。

  截至到4月3日中午12点12分,原被告辩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

  1.信批时间

  证监会方认为乌龙指事件其官方微博信批时间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2点22分,杨剑波方认为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一点之前,理由是多家网媒进行了报道。

  就此争论焦点,证监会方认为信批不能靠媒体猜测,但就证监会官微是否是信批渠道问题,并未给出直接回答。

  2.中性策略

  杨剑波方认为,在事件当天下午做空股指对冲是中性对冲,自己执行的是岗位职责,对冲是根据管理层的决定实施的。证监会则认为,任何交易策略不能对抗法律强制规定,如果执行中性策略时候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构成内幕交易。

  3.是否为获利

  杨剑波方认为,当天平仓行为是为了对冲而非为了获利当日光大获利平仓了部分股指空头,杨的解释是当时是严格根据错单头寸来对冲,平仓部分是平掉多出的对冲部分。杨剑波补充说,这恰恰说明下午的开空是为了对冲,而非为了获利。

  4.内幕信息认定

  杨剑波方认可被告意见,光大证券具有双重身份,光大证券是股票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错单信息是光大证券内幕信息,所以光大公司应当披露,但是作为机构投资者股票买卖人,其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所有交易人的信息都不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交易信息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规定。

  证监会方则表示对于光大事件的获利认定并非按照交割来确认,而是采用了其当时的账面盈利来确认。证监会方还举例说明,一个人收入消费相匹配,赚一百块,有天早上,意外花了10000块钱,就去市场上抢10000块,这能不犯法吗?

  庭审中,杨剑波还称之前曾给证监会内部专门讲解了自己部门的业务模式,还受到了证监会的好评,此次事件证监会的专业性令人质疑。证监会则认为无论是执行何种操作策略,都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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