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优先股等会计处理

www.yingfu001.com 2014-03-23 07:06 中国证券报我要评论

  在《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落地的同时,财政部21日发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该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分门别类规范账务处理

  财政部表示,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该规定。《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规定》在“主要会计处理”一项中,对主要账务处理、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作出详细规范。

  其中,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

  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规定》还对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以及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等多种情形作出相关规范。而投资方购买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该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

  财务报表增设“优先股”等

  在财务报表方面,《规定》要求发行方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和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如属流动负债的,应当比照上述原则在流动负债类相关项目列报。

  同时,发行方企业应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实收资本”栏和“资本公积”栏之间增设“其他权益工具”栏,并在该栏中增设“优先股”、“永续债”和“其他”三小栏。

  而持有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方,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账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规定》还对企业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以及所发行金融工具中包含“转股条款”的企业的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作出规范。

(20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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