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超日债违约是市场化要求 关注违约风险(8)

www.yingfu001.com 2014-03-10 04:06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证监会欧阳昌琼:佣金应符合国家规定 市场化是趋势

  中国证监会上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发言和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佣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一条是《证券公司监管条例》40条原话,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目前为止,具体规定佣金收取标准的只有2002年证监会与原来的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证券公司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证券公司收取佣金的标准,上封了顶,不超过千分之三,下面设了底不得低于收取监管费用以及交给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费用。因此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交给监管部门的费用是直接交给财政,这一项大概是在万分之零点二;交给交易所的经手费在万分之零点六,交给中国结算是万分之零点三,这三项加起来差不多万分之零点九,叫做规费。底是万分之零点九,顶不超过千分之三,这个范围内收取佣金是符合2002年三部委通知的。

  佣金市场化是趋势。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经济业务收取的佣金都经历了由过去的行政管制或者政府指导走向市场化的这么一个过程,我们在2002年以前基本上是按照固定比例的佣金收取的,这个比例由交易所规定,我记得是千分之三点五。2002年通知出来以后设了上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这也是一种佣金市场化自由化的一种形式。成熟市场的国家,美国也是在1975年的时候才放开佣金行政管制,韩国1995年,日本1999年才市场化。那么我们国家的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都是在2000年的时候放松管制,完全地市场化,这是一种趋势。我们很多券商也好、市场人士都希望还在这么一种佣金打仗的情况下,能不能监管部门统一出台一个固定比例的或者说区间的东西来规制它?我想从行政管理也好政府指导定价走向市场定价的趋势是不言而喻的。

  四点判断佣金是否合法合规。合法合规性,第一要看它是否违反了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第二从实体来看是否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对行业有没有损害,是否破坏了整个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种市场秩序或者公平竞争的破坏无非就是两个极端,一种极端是形成了垄断,一家吃独食,别的公司没有办法赚到这笔钱。还有一种极端就是不正当竞争的手段,那就是倾销,也就是说低于成本的倾销,也就损害了行业公平的市场秩序。因此对于垄断和倾销都有法律规范调整,因为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法律要调节的范围。第四我们要看他在开展业务当中风险外溢性,也就是说是否存在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或者风险隐患,如果存在,那监管部门毫不客气,必须要该出手时就出手。(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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