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行政复议延期 是否影响股民维权和先行赔付

www.yingfu001.com 2016-11-16 17:07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欣泰电气(300372)11月7日晚公告,11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证监复延字[2016]40号)。另外,11月7日欣泰电气接到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的通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证监复延字[2016]41号)。

  在关注欣泰电气行政复议延期审理的同时,更多人也在关心另外一件事情,即欣泰电气行政复议延期审理是否会影响到股民维权和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毕竟这关乎着众多股民的切身利益。

  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引发的欣泰电气案

  回溯欣泰电气之前的公告,2016年7月7日,欣泰电气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号),针对公司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及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对公司及部分时任董事、高管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欣泰电气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由深交所于2016年9月2日作出了公司股票自9月6日起暂停上市的决定。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作出罚款892万的行政处罚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之后,欣泰电气分别于7月22日、8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受雇于欣泰电气的专业律师团队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行政复议的相关书面文件,温德乙也通过受雇的专业律师团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行政复议的相关书面文件。

  11月3日,欣泰电气和温德乙均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中表示:“您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市场进入决定书》([2016]5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会已发已予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6年12月5日前(含当日)作出。”

  “从证监会的表述看,对于欣泰电气提出的行政复议肯定还会审理,只不过是时间延后了而已。”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

  行政复议延后对维权

  和先行赔付的影响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现阶段,大家一方面在关注欣泰电气行政复议的进展情况,另一方面也在关注欣泰电气行政复议延期审理是否会影响到股民维权。因为自从欣泰电气提出行政复议之后,法律界就存在着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欣泰电气提出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很可能会进而影响先行赔付与民事赔偿诉讼的进程;另一种声音则表示,行政处罚依然会生效,兴业证券的主动赔付与欣泰电气的行政复议之间并不冲突。

  宋一欣表示,作为欣泰电气IPO保荐人的兴业证券已经成立了5.5亿元赔付专项基金,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般股民不会起诉欣泰电气进行索赔,而是参与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个人认为,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应该等待欣泰电气的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的结果再进行。

  按照宋一欣的说法,那么考虑到欣泰电气的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6年12月5日前(含当日)作出,加之一旦行政复议失败,欣泰电气很可能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投资者正常的维权和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均将因此而延后。

  “证监会决定对欣泰电气的行政复议申请延期作出,并不会对欣泰电气的投资者维权产生实质性影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虽然欣泰电气对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提起了行政复议,但证监会罚单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行政处罚是作出即生效,也就是说不管欣泰电气行政复议也好,哪怕以后提起行政诉讼也罢,都不会影响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更不会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除非证监会明确作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复议结果,或者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才会导致行政处罚无效。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是行政处罚救济制度的一种方式,行政处罚的救济是保证行政处罚结果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显然,欣泰电气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但欣泰电气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处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即公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行政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即公务连续性原则。

  “具体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上,《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不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刘国华进一步解释说。

  因此行政复议延期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除非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做出重大改变,才会对投资者维权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基于行政处罚进行的投资者维权以及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方案,仍然可以继续进行。

  兴业证券先行赔付

  尚无新进展

  当欣泰电气因为IPO财务造假行为面临行政处罚和股票退市的时候,作为欣泰电气的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同样是难辞其咎。

  今年7月8日,兴业证券及欣泰电气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翔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70号),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兰翔、伍文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兰翔、伍文翔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时,兴业证券还表示,作为出资人,出资人民币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按照兴业证券彼时的表述,属于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是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扣除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

  在兴业证券成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一个月之后,兴业证券还专门在上海召开闭门座谈会,就欣泰电气IPO造假先行赔付具体方案细节与国内的一些法律界人士进行了沟通和交流。不过在此之后,从公开信息来看,起码是到目前为止,似乎兴业证券发起的先行赔付并没有太多的进展。

  对于欣泰电气和兴业证券而言,最新的消息是今年9月。欣泰电气曾公告称,兴业证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了两次仲裁申请,两次索赔合计高达1.1亿元。11月9日晚,欣泰电气发布重大仲裁进展,欣泰电气作为反请求第一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兴业证券赔偿因违约行为而使欣泰电气遭受的损失合计4050万元。

  “在目前欣泰电气提出行政复议,且行政复议延期的情况下,兴业证券是否会照常推动先行赔付并不得而知。”宋一欣说。

  有证券维权人士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兴业证券的态度似乎并不是很明朗,现在也不好过多进行揣测。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之所以没有新的进展,应该是兴业证券也在等待和观望欣泰电气行政复议的结果。毕竟兴业证券也是上市公司,也要为广大股东负责,在欣泰电气行政复议尚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就启动先行赔付,恐怕会遭到公司股东的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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