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 重组二次上会被否 揭秘重组并购潜规则

www.yingfu001.com 2016-06-24 07:53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最近一段时间,频发交易双方重组前签订限制性协议,但却未予披露的情况,并且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潜规则,但是最后被发现并付出代价的,天晟新材还是首例]

  潜行在重组前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约定重组期限,但却不予披露的“抽屉协议”盖子,终于经由天晟新材(300169.SZ)的一纸公告被揭开。

  6月20日,天晟新材公告称,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被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否决。天晟新材此次属于二次上会,在此之前,其重组方案已于4月27日获得有条件通过。过会后二次上会被否,原因是其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吴海宙,与重组交易对方签署了约定此次重组期限的协议,但上市公司在重组方案中却没有披露。

  “这种情况非常罕见,之前只有武昌鱼(600275.SH)一个先例,而且也不是因为交易双方私下协议被发现。”数位投行人士均对《第一财经日报》称,类似协议实际是属于“抽屉协议”,都是私下里签的,如果交易双方自己不捅出来,外面的人很难发现。

  上述业内人士还称,最近一段时间,频发交易双方重组前签订限制性协议,但却未予披露的情况,并且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潜规则,“但是最后被发现并付出代价的,天晟新材还是首例。”

  过会后重审被否

  证监会6月20日公告显示,当天进行的并购重组委2016年第44次会议,专门审核天晟新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但审核结果未获通过。当天,证监会公布了上述审核结果。

  根据重组方案披露,天晟新材计划以“定增+现金”的方式,以7.1亿元的价格,收购上海德丰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德丰电子”)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7.1亿元。德丰电子持有的德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德丰网络”)、德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德颐网络”),主营业务为银行卡收单、支付产品服务商,客户群体定位于中小微商户、终端消费的线下零售、餐饮、物流等行业的商户。

  天晟新材的命运,堪称时运不济。4月27日,上述重组方案已经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委2016年29次会议有条件通过,6月20日属于二次上会。证监会当时要求,须补充披露德丰网络历史沿革;结合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技术的发展,对银行收单业务的影响,以及标的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稳定性的风险。

  本已通过审核的方案,在一个半月后却陡然生变,被证监会“拎回”重审。6月13日晚间,天晟新材公告称,接到证监会通知,并购重组委将对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进行重新审核。

  从证监会披露信息来看,对已经通过的方案重新审核,似乎就是为了否决。证监会6月14日发布的并购重组委2016年第44次会议公告显示,此次会议审核的对象,只有天晟新材一家。

  “二次上会的情况很常见,但已经通过却二次上会,而且还被否决,这种情况非常罕见。”华南某投行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称,通常情况下,如果并购重组委认为方案需补充披露,会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材料。问题较为严重的,可能会直接否决。但通过后重审被否的情况相当罕见。

  《第一财经日报》查阅公开信息发现,今年以来,过会后又被召回重审,并且最终被否决,天晟新材还是头一家。在此之前,同样的故事只在武昌鱼身上发生过,但时间已在两年半之前。

  2013年5月,武昌鱼公布重组预案,拟以6.66元/股的价格,向大股东等5家公司合计增发约3.15亿股,购买预估值约21亿元的矿业资产。2013年12月5日,其重组方案获得证监会有条件通过。此后,因未落实并购重组委2013年第42次会议审核意见,证监会于2014年1月2日重新审核武昌鱼重组事宜,最终未能获得通过。

  “武昌鱼重组通过后被否,是因为完善方案不力,可是天晟新材被否,原因又是另外一回事。”上海某投行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称,按道理,天晟新材要求补材料就行了,但其被否与重组方案本身却并无太大关联。

  潜行的抽屉协议

  与武昌鱼不同,天晟新材重组二次上会被否,祸胎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海宙与交易对方签订的一份重组时限协议。

  证监会并购重组委6月20日公告显示,2015年12月,吴海宙与此次重组交易对方签署了关于约定本次重组期限的协议,申请人未披露上述协议,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重组双方约定重组期限,应该是不存在问题的,之前也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从证监会的审核意见来看,协议本身没有问题。”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浩认为,报送的材料完整真实是基本要求,双方约定了重组期限,但方案没有披露,而不是协议本身的问题。

  2014年11月开始实施的《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刘华浩还称,天晟新材肯定已经触及信披违规。但由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种情形没有明确界线,虽然很难严格确定究竟属于其中哪一种,但其上述行为,已经符合证监会的任一规定。

  交易双方约定重组期限,被监管部门召回重审并最终否决,此前尚无类似案例,天晟新材尚是第一家遭此命运的上市公司。

  知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最近一段时间,在上市公司重组、借壳交易中,交易双方在寻找标的的阶段,都会对重组时间做出要求。其中包括找到壳公司、制定重组方案、完成重组等各个不同阶段的期限,都会提出明确约定。

  “这种情况最近比较多,如果有协议在重组方案中披露了,就没有什么问题。如果没有披露,那就是抽屉协议了。”深圳一名某投行人士说,一般情况下,重组双方在重组启动前,就会签订重组期限的协议。这种“藏在后面”的协议,当事双方不会公布,如果不是有人举报,一般很难发现。

  上述上海投行人士介绍,出于早日完成重组的考虑,此类协议大多是上市公司的要求,少数被并购对象也会提出类似要求。之所以会出现此类情况,是因为背后牵扯到业绩承诺。如果重组时间过长,对于一些有对赌协议的并购来说,业绩承诺的期限也会拉长,对重组双方可能均会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一旦政策发生变化,时间过长也会影响重组的成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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