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首次全面部署新三板发展 七方面完善制度建设

www.yingfu001.com 2015-11-22 18:00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这也是证监会首次针对三板市场制定框架性指导意见。九泰基金总裁助理郑立昌对此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三板是资本市场重要一极。转板、分层以及加快推进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均是新三板发展的实质性利好。

  对于新三板而言,2015年11月20日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日子。

  在当天的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为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有关深化新三板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加快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发展。

  这也是证监会首次针对新三板市场制定框架性指导意见。

  九泰基金总裁助理郑立昌对此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是资本市场重要一极。转板、分层以及加快推进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均是新三板发展的实质性利好。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意见》是促进今后一个时期全国股转系统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既着力解决当前发展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又放眼未来,为市场的后续创新和长期发展预留政策空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获悉,目前证监会已启动《意见》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和制订工作,全国股转公司也要相应完善规则,配套制订市场分层方案并择机公开征求意见。

  七个方面推进制度完善

  这将是证监会层面首次发文对新三板制度建设做出全面部署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此次打算从七个方面对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制度完善作出部署,这也提出了当前发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总体要求。

  具体而言,《意见》由新三板的定位,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发展需要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管控等7方面组成。

  对于市场性质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意见》指出,要坚持全国股转系统独立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

  但证监会同时指出,全国股转系统并非孤立市场,应着眼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推荐业务试点,探索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这是证监会首次表态新三板独立市场定位的说法,对股转系统来说意义非凡,实际上很多企业都将新三板作为跳板,而股转系统内部对这样的说法和观点非常不认可。”北京一家大型券商成长企业融资部的人士指出。

  “承上启下,打通和连接A股市场和区域市场正是新三板所承担的重任。”该人士进一步表示。在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涵盖了融资、交易、市场分层、主办券商管理等多个领域。

  其中措施包括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入公募基金投资挂牌证券;优化完善现有交易制度安排,大力发展做市转让方式;强化主办券商交易组织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功能等多项内容。

  至于监管和风险管控方面,证监会则明确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坚持创新发展与风控能力相匹配,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分层方案敲定

  此次,《意见》也明确了市场期盼一年之久的系统分层事项。

  证监会表示,针对挂牌公司差异化特征和多元化需求,实施市场内部分层,提高风险管理和差异化服务能力,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

  据张晓军透露,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这也击破了此前市场广泛流传新三板将分为三层的谣言。

  证监会还要求股转系统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研究制定分层具体标准,设置符合企业差异化特征的指标体系,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发展需求。

  与此同时,要建立内部分层的维持标准体系和转换机制,实现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有序流动。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市场服务与监管要求方面,对不同层级挂牌公司实行差异化制度安排。

  “分为两层,符合实际情况亦有发展空间。新三板的分层目标应该是三层,依次为竞价层——连续竞价的板块、创新层——以做市为主、基础层——交易最不活跃的。现行情况来看,先分两层,待时机成熟,在优选层中再分一层竞价交易的是比较可行的方案。”民生证券新三板研究团队研究员乔誌东说。

  记者也了解到,11月24日股转系统将发布分层方案的有关情况,届时市场期待已久的分层方案也将揭开面纱。

  除分层外,探索放开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新增股东人数35人的限制,加快推出储架发行制度和授权发行机制等有关发行层面的内容也是此次《意见》的亮点。

  “如果相关政策可以推出,那么新三板在非公开发行层面就有了可以媲美IPO的制度安排。”前述北京地区券商人士表示。

  不过,对于市场最为期待的降低投资者门槛和连续竞价交易,张晓军表示,鉴于条件尚不成熟,这两项暂不实行。

  郑立昌认为,当前上述两项制度的推出时机尚不成熟,随着新三板各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运行经验的积累,逐步实施这两项制度也是可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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