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5)

www.yingfu001.com 2015-10-11 16:01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的程序化

  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

  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

  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及其客户、拥有或租用

  本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以下统称“程序化交易者”),应当遵

  守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

  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所业务规则,合理进行程序化交易,规范运作,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

  优势,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操纵市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第五条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程序化交易的管理,制定专门的业务管

  理及风险管理制度,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所业务规则,防范程序化交易风险。

  会员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接受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

  规性管理。

  第二章 申报及报备管理

  第六条 本所对程序化交易者实施申报及报备管理。

  会员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向接受其交易委

  托的会员申报。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汇总并核查客户当日申报信

  息,并向本所报备。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向

  本所申报。

  程序化交易者申报信息拟发生变动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对变动

  情况进行申报。

  第七条 前条规定的程序化交易者申报及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程序化交易者的身份信息;

  (二) 用于程序化交易的账户信息;

  (三) 程序化交易策略类型及简要说明;

  (四) 程序化交易的资金来源类型;

  (五) 程序化交易者的资产规模;

  (六) 程序化交易系统技术配置参数;

  (七) 程序化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址;

  (八) 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开发主体;

  (九) 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十) 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报及报备的具体格式及报送路径,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程序化交易者应当只用一个证券账户从事程序化交易。

  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将未经申报及报备的账户用于程序化交易。

  第九条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及时履行申报义务,确保其所申报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所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及系统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会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程序

  化交易账户的识别机制和客户申报信息核查制度,督促客户履行申报义

  务,严格审查客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本所对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申报信息进行完备性核查。

  本所自收到申报信息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会员及其他交

  易参与人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未经本所核查,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不得进行程序化交易。

  第十二条 客户申报信息不实、不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申报的内容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会员应

  当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的,本所有权拒绝接受

  其程序化交易申报。

  第十三条 本所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接收、核查和管理程序化交易者

  申报及报备的信息,不代表本所对程序化交易者及其使用的程序化交易

  策略和系统的合规性、适当性、可用性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申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当妥善保存自身和客户程序化交易的申

  报信息和交易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三章 接入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建立

  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在接入前应当对其进行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

  确保客户的程序化交易系统符合证券业协会制定的风控功能要求和接

  入管理标准。会员不得接入未经核查的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

  第十六条 客户将其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会员信息技术系统的,会

  员应当与客户签署接入协议,并就如下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一) 客户不得利用接入的系统为他人提供服务;

  (二) 客户实际使用的程序应当与会员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的程

  序一致,否则会员可以采取拒绝委托、关闭接入等措施;

  (三) 双方风控职责,当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重大异常时,会

  员可以采取拒绝委托、关闭接入等应急措施;

  (四) 程序化交易信息申报、系统接入、交易指令核查、验证测试、

  风险评估、异常情况处理、差异化收费等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接入的程序化交易系统进行持续管理。

  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升级、变更的,应当告知会员,会员应当重新

  对其程序化交易系统进行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暂

  停、终止使用的,应当告知会员。

  第十八条 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当了解与

  熟悉程序化交易策略和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功能及技术特点,确保程序化

  交易系统的接入符合本所技术系统接入规范,不得影响本所交易系统安

  全和市场交易秩序。

  第十九条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自身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

  本所的,除应当符合证券业协会规定的风控功能要求和接入标准外,还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系统性能、容量应当与业务及市场需求相适应,应当建立日

  常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程序化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持续

  稳定运行;

  (二) 具备验资验券、流量控制、异常检测和错误处理等风控功能,

  防范因程序化交易系统异常对本所交易系统和市场秩序造成冲击;

  (三) 建立程序化交易指令计算机审核系统,能识别和防范申报价

  格及数量异常的指令,避免对市场价格和流动性产生重大影响;

  (四) 程序化交易的申报指令必须经过公司风险控制系统的检查

  与审计,不得将程序化交易系统直接接入本所交易系统;

  (五) 设置合理的风控阈值,当程序化交易系统出现技术故障或者

  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当具有快速撤销申报、暂停申报、系统隔离等应急

  处置功能和机制;

  (六) 定期进行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并保留测试记录和结果;

  (七) 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将程序化交易客户与非程序化交易客户的报盘

  通道隔离,对程序化交易配置专用交易单元,并设置单独的流量控制。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对程序化交易和非

  程序化交易分别使用不同的报盘通道,对程序化交易配置专用交易单元,

  并设置单独的流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申请新增或变更原有

  交易单元,作为程序化交易专用交易单元。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公平原则提供机柜托管服务。

  会员应当合理使用本所机柜托管服务,按照公平原则分配交易单元

  并配置流量,不得为不同客户提供申报速度存在明显差异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

  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

  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净买入额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等其他交易

  参与人在本所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本所对其程序化专用交易单元的当日

  净买入金额实施额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所实施额度管理的证券品种为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

  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基金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二十六条 当日净买入金额是指单个程序化专用交易单元当日实

  时净买入的申报总金额。计算公式为:

  当日净买入金额=当日累计买入申报金额-当日累计卖出成交金额-

  当日累计买入申报撤单金额。

  市价申报买入金额按照当日涨幅限制价格计算。

  实施额度管理的证券品种合并计算金额。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当根据内部风控管理要求及

  资金头寸情况等因素,自行设定和调整其每个程序化交易专用交易单元

  的净买入额度,并根据本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本所申报。

  当日申报和申请调整的额度,次一交易日生效,本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防控目标,对会员及其他交易

  参与人申报的额度进行核定、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所对程序化专用交易单元当日净买入金额进行盘中

  实时监控。

  当日净买入金额达到或者超过设定额度时,本所暂停接受该交易单

  元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撤销及卖出申报;当日净买入金额低于

  设定额度时,本所恢复接受其后续的买入申报。

  第三十条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当制定额度设定和监控的制度

  及流程,对净买入额度及时测算,实时监控每日净买入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章 交易行为监督

  第三十一条 程序化交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重点关注:

  (一) 一个交易日内出现五次以上每秒申报五笔;

  (二) 一秒内完成申报并撤销申报,且日内出现三次以上;

  (三) 日内申报二千笔以上;

  (四)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所对程序化交易者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

  控:

  (一)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并撤

  销申报;

  (二) 以涨跌幅限制价格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并撤

  销申报;

  (三) 进行申报价格持续偏离申报时市场成交价格的大额申报并

  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进行小额多笔反向申报并成交;

  (四) 连续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申报买入或连续以低于最近成交价

  申报卖出,引发价格快速上涨或下跌,引导、强化价格趋势后进行大量

  反向申报并成交;

  (五) 通过连续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干扰或者延迟其他投资者正常

  申报或者成交;

  (六) 在收盘阶段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影响收盘价;

  (七) 在属于同一主体或者处于同一控制下或者涉嫌关联的账户

  之间发生交易;

  (八)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下单、快速下单,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

  所正常交易秩序;

  (九) 本所认为应当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程序化交易指令计算机审核系统,

  自动阻止申报价格及数量异常的指令直接进入本所。会员应当对相关异

  常指令进行人工复核,视情况提醒客户修改指令或者延时申报,对可能

  严重影响市场价格和流动性的指令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建立内部风控机制

  和指令审核系统,对下达的指令负有自我约束义务,避免程序化交易对

  市场价格和流动性产生重大影响。会员应当严格落实信息隔离墙制度。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未履行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和管理义务的,

  本所将通报相关行业协会;情节严重的,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会员客户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的,应

  当立即采取有效控制及处置措施,并向会员报告。会员收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本所报告。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的,应

  当立即采取有效控制及处置措施,并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所发现程序化交易者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交易异常情

  况的,可以要求会员对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本所。

  第三十六条 本所收到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提交的程序化交易异

  常情况报告后,对于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将及时向市场公告,

  并可以视情况限制账户、限制交易单元,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

  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第七章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

  式,对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程序化交易信息申报及报备、系统接入、

  指令审核、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程序化交易者出现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是违

  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监管措施:

  (一) 口头警示;

  (二) 书面警示;

  (三) 约见谈话;

  (四) 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

  (五)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六) 限制账户交易;

  (七) 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查处。

  对上述第(六)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限制交易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以

  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监管措施:

  (一) 口头警示;

  (二) 书面警示;

  (三) 限期说明情况;

  (四) 约见谈话;

  (五) 要求自查或者限期改正;

  (六) 限制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

  (七) 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八) 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

  本所可以对其单处或者并处以下处分措施: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

  (四) 取消交易单元交易权限;

  (五) 取消会员或者交易参与人资格;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对前款第(二)、(三)、(四)、(五)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相关纪律处分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会员客户采取有关自律监

  管措施的,会员应当及时、有效地履行告知、送达、配合等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所对程序化交易者实施限制交易措施或者给予纪律

  处分的,记入诚信档案。

  第八章 差异化收费

  第四十三条 本所根据程序化交易的委托成交比例、撤单频率等情

  况,按照差异化费率向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收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相应的程序化交易申报

  费。

  第四十四条 程序化交易者进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基金等交易的,

  本所按以下标准收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

  (一) 对当日撤单申报比低于 40%且成交申报比高于 60%的,不收

  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

  (二) 对当日撤单申报比高于 70%或者成交申报比低于 30%的,按

  每笔 2.0 元收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

  (三) 对不属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每笔

  0.2 元收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

  撤单申报比=全天撤单笔数/全天申报笔数×100%

  成交申报比=全天成交数量/全天申报数量×100%

  第四十五条 对前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程序化交易者提交的、

  符合条件的流动性提供订单,本所可以视情况减免程序化交易申报费。

  流动性提供订单是指先于成交对手方到达订单簿或者等待成交的

  限价申报订单,以涨跌幅限制价格委托的申报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程序化交易申报费的收取

  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达到”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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