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证监会继续对上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办法做出说明解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关于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问题,该规定也是对基金法的沿用。禁止利用基金的财产或职务之便为本人或投资者之外的人谋取利益,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除依法获取管理费之外,不得用基金的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第二是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忠实义务,应当为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持有人之外的其他人谋取利益。否则否则违背了受托人义务,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相关从业者均有必要参照执行。
9月19日,证监会继续对上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办法做出说明解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私募监管办法中关于禁止泄露因职务之便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和从事交易活动的规定,是对基金法的沿用。未公开信息包括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应当泄露的信息和依照规定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心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破坏了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必将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应坚决禁止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