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铺路可交换债券

www.yingfu001.com 2014-06-18 09:03 证券日报我要评论

  上交所铺路可交换债券助上市公司股东盘活存量股权

  上交所“铺路”可交换债券,使得上市公司股东盘活存量股权有了新途径。

  记者17日获悉,上交所近日发布了《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换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早在今年4月初,新华保险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宝钢集团拟以其所持有的新华保险部分A股股票作为标的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加上上交所《实施细则》的发布,标志着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产品试水将近,这对盘活上市公司股权存量、拓展上市公司股东融资渠道、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有着积极意义。

  业界普遍认为,《实施细则》的发布及宝钢集团发行意向的公告,标志着我国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产品试水将近,这对盘活上市公司股权存量、拓展上市公司股东融资渠道、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有着积极意义。

  至于如何申请在上交所上市,《实施细则》明确:期限在一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交换债券可申请在上交所上市。

  同时,上交所表示,将积极推动可交换债券产品的发展,在上市交易等事项上作出安排:为与目前的债券交易机制和投资者交易习惯保持一致,可交换债券采取净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为符合回购标准的可交换债券进行质押式回购融资预留了空间,具体回购标准由登记结算机构另行规定;除用于交换的股票停牌或出现权利瑕疵影响换股时,需要对债券停牌或暂停换股外,未直接限制其他情形下投资者的债券交易与换股权利;与可转债有最低流通面值3000万不同,细则未对可交换债券最低流通面值进行限制,产品设计更为灵活。

  而为加强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强化了可交换债券特殊风险因素的披露要求:要求发行人指定信息披露专项联络人;在定期信息披露内容中增加换股价格历次调整或修正情况、债券发行后累计换股情况等;要求发行人在调整或修正换股价格和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被风险警示、暂停、终止上市或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时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明确受托管理人相关职责要求。

  另外,对于因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调整或修正换股价格等原因导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不足的,要求发行人及时补足股票;同时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就发行人无法及时补足股票时的补救安排事先进行约定。

  业内人士指出,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打通盘活现有股票资产,进一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巧妙实现投资组合的优化。可交换债券为发行人提供了一种成本更低的融资工具,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可以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同时,作为市场创新产品,可交换债券为投资者开辟了又一投资渠道。

  与此同时,有分析指出,可交换债券业务试点对标的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影响较小。首先,在可交换债券发行时,拟用于交换的股票均为非限售流通股,不会造成标的股票供给增加。其次,可交换债券换股价格一般相对于基准股价有较高溢价,高价换股对二级市场影响甚微。再次,可交换债券自发行后12个月方可换股,有效缓解了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带来的直接冲击。债券持有人对是否交换股票具有决定权,投资者只有看涨所持股票时,才会选择交换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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