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组支付对价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定价

www.yingfu001.com 2014-05-12 10:00 证券日报我要评论

  为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功能,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5月9日,证监会社会公开征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收购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在促进并购重组市场发展的具体制度创新安排上,《收购办法》和《重组办法》不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由公司章程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对自愿要约价格、支付方式、履约保证能力进行适度放宽,给予收购人多种选择,增加收购人自主性和操作灵活性。

  据了解,《收购办法》、《重组办法》充分考虑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小微企业多、并购重组主要以产业升级为目的、并购数量多但金额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合格投资者为主等特点,突出股东自治原则和促进形成市场化的约束机制,制度设计上以市场化为导向,进一步放松管制,注重简便、透明、高效,并在此基础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有别于交易所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制度体系。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由于大部分非上市公众公司存在规模小、盈利能力弱、现金流不充裕等特点,如果仅以现金或股份作为重大资产购买的对价,可能造成公司因筹集不到所需的资金而不能购买、或是因发行股份大幅度的摊薄每股收益从而影响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重组办法》鼓励非上市公众公司创新支付手段,允许公司视自身情况,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方式作为支付手段。

  《重组办法》中对非上市公众公司重组支付对价的定价不作强制性规定,充分发挥公司自治功能,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定价,自主确定价格。同时强化披露,要求公司可以在参考股票市价、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上述规定也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目前交易量极度不活跃、尚不能形成有效市场价格的现状。

  为鼓励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展收购活动,降低收购人成本,《收购办法》规定支付方式不局限于现金,允许收购人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收购人履约保证能力除在指定银行金融机构存入20%履约保证金外,增加了证券、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和财务顾问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等各种履约保证形式。

  “并购重组制度设计体现了简便、透明、高效,降低成本的思路。”邓舸表示,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大幅简化权益变动的报告书类型,除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披露收购报告书外,其他权益变动只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将最低持股披露比例从5%调整到10%,进一步明确了披露时点;二是简化申报文件,不强制要求提供评估报告和盈利预测及编制备考报告,降低公司重组成本;三是简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不设重组委。缩短审核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四是大幅减少申报文件,精炼信息披露内容,减少主观性信息的披露。

  此外,据邓舸介绍,在强化自律监管和市场约束机制方面,赋予全国股转系统更多的监管职责。全国股转系统履行对不涉及股份发行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重组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审查职责,并做好股票转让与内幕交易的核查和防控工作,对当事人履行承诺进行监督和约束;另一方面,强化中介机构作用,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将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与主办券商的义务相统一,保证信息披露事前审核与事后督导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财务顾问须对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收购人的实力及资金来源加强核查把关;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并相应完善事后问责机制。借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做法,对于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的,要求同时披露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两个办法的颁布将为退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和操作路径。”邓舸指出,退市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通常连年亏损,业绩较差,中小投资者众多。对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要求,除了遵守两个办法的一般性规定外,退市公司还须提供安全、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强化退市公司重组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突出相应的风险提示等。退市公司并购重组后符合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全国股转系统将在两个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证券交易所也将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规则。

  一位券商人士表示,《收购办法》和《重组办法》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公司并购重组具有积极意义。目前,全国股转系统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实现企业资产定价、并购重组、资本投入与退出提供了市场基础。《收购办法》和《重组办法》对中小微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丰富交易类型、促进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的意义。

(20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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