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方和石英暂停发行内幕:难兄难弟或同遭诉讼

  虽然定价过程中为避免再出纰漏,晶方科技 (603005.SH)对高报价的剔除率超过50%,但1月16日将发行价定在19.16元次日便拉开申购发行程序时,依然没逃过“暂缓”发售的命运。

  “因发行人出现信访待核查事项,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决定暂停1月16日的网下申购缴款和网上申购等股票发行的后续工作。”晶方科技公告称。

  不幸接踵而至。1月17日,石英股份 (603688.SH)公告称:“因公司近期收到举报且需要进行核查,公司及保荐人中信证券出于审慎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

  “实际上此次两家新股被暂停发行程序是由证监会叫停。”1月17日,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透露,“原因皆是发行过程中,接到有关实名举报信息,对两家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提出质疑。”

  巧合的是,2012年6月20日上述两家企业IPO申请一起过会,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它们被举报也皆因有关诉讼纠纷案而起。

  两只新股除IPO重启敏感时段因被暂时叫停的“特殊”待遇而受关注外,更因2013年经历号称“史上最严厉的IPO财务核查”,晶方科技和石英股份皆是闯关企业,为何发行申购前被一封小小的“信访”绊倒呢?

  突发“纠纷”或为导火线

  IPO企业申报待审至发行过程中,遭遇举报并不少见,尤其是上会审核前夕,更是举报信密集而至之时。

  但早已过会的这两个项目,经历一年多等待,仍难逃信访,“这显然说明如果之前有事涉两家企业的举报信,都未对发行造成影响。”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晶方科技的有关举报信是其获得发行批文并刊登招股书后不久收到的。”上述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透露,实名举报书送至监管层后,便按有关程序就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据公开信息显示,晶方科技1月8日晚刊登招股说明书。

  确认有关匿名信所诉事实与之前监管层了解情况有异,且企业未就有关情况向监管层报备之后,1月15日下午,监管层向正在进行网上路演的晶方科技IPO项目组的有关负责人士下发通知,要求其对举报信内容核查,并且在核查结果出来前,暂停IPO程序。

  “石英股份的举报几乎同时被递交到监管层。”上述知情人士坦言,“虽然IPO刚重启两新股便因举报被暂缓,但这不能成为2013年IPO新股财务核查‘走过场’的质疑。”

  虽然上述知情人士拒绝透露举报信的具体内容,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上述两家企业的举报或与其2014年1月初突发的两起诉讼案件有关。

  应收款之争拖累晶方?

  2014年1月8日晚,经历一年半等待的晶方科技获得发行批文,但同时,其与曾经的大客户之一,另一家资深同行北京思比科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思比科)的关系随着一纸诉状跌至冰点,曾经合作亲密无间的两者由此“翻脸”。

  晶方科技招股书显示,思比科为晶方科技2012年和2013年前半年的前五大客户,对思比科的销售额占其上述两期销售总额比分别为8.58%和 5.59%。

  截至目前,晶方科技应收款项中,思比科应收款为382.5万元。

  正是这一笔应收款项所引来的纠纷,晶方科技与这一大客户“闹翻”。

  晶方科技称,其信用政策主要是以月结 30天为主,故应收账款余额基本稳定。但这一笔来自与自己合作时间不短的思比科账款,直到2013年底也难收回。

  经晶方科技多次催讨,但思比科认为价值382万余元的产品中,部分封装产品不符合要求,并因此造成较大损失,拒不支付该部分款项。

  “应收账款”回收陷入“拉锯”之时,2013年12月30日,晶方科技收到思比科的律师函,告知因部分封装产品不符合要求,晶方科技应协商赔偿约 102 万美元经济损失事宜,否则思比科将采取法律行动。

  同日,晶方科技决定先发制人,将送来律师函的思比科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要求思比科向其除支付所欠货款外,并赔偿利息损失10万元,有关法院已受理此案。

  “化被动为主动”的晶方科技未曾料想,与“大客户”翻脸之际,IPO重新启动,2014年1月初便获得批文启动发行程序。

  此后因奥赛康 (300361.SZ)等案例接连引发市场质疑,监管层从严稽查,审慎性尺度也在不断加码,晶方科技发行便被叫停。

  专利再审殃及石英?

  随后接到举报的石英股份,似乎同样因为有关“诉讼”案带来的牵连。

  与晶方科技有关财务问题的诉讼不同,石英股份被举报事项引发“翻脸”对簿公堂的,则与专利诉讼有关。

  事实上,石英股份专利纷争的事件,早在2012年便已爆发,起诉方江苏阳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苏阳山)认为,石英股份的有关专利涉嫌侵权。

  2012年,江苏阳山曾两次就专利问题提起上诉,2013年3月27日,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

  虽然江苏阳山方面暂时败诉,面对终审判决,其并未放弃“维权”的机会。

  随着石英股份上市窗口期敏感时点的到来,江苏阳山似乎也等到申请有关案件“再审”的最好时机。

  根据关于“再审”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月15日,公司专利诉讼被申请再审的公告披露,2013年底,江苏阳山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2014年1月初,该诉讼申请已正式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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