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老鼠仓”马乐案尘埃落定 二审仍“判三缓五”

www.yingfu001.com 2014-11-06 10:36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广东省高院10月20日对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三缓五”的判决。

  一审检察院的抗诉并未迎来马乐案的改判。

  近日从马乐代理律师处获悉,广东省高院10月20日对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三缓五”的判决。

  广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刑法第180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俗称“老鼠仓”)是指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出生于1982年的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期间,操控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 由于交易金额巨大,马乐被称为目前国内公开审判的最大“硕鼠”。

  今年3月28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马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

  但“判三缓五”引发社会“量刑过低”的质疑声。随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开表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于4月4日对该判决提出抗诉。

  今年5月26日,广东省高院对马乐案二审进行立案,并于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庭审中,马乐案二审主要围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情节特别严重”及其认定标准进行控辩。

  根据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罪与利用非公开市场信息罪分别单列。其中,内幕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对于利用非公开市场信息罪,刑法列明“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中,并未列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国内司法界普遍看来,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及保荐人、交易所、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未包含主要在二级市场交易的机构投资者,而利用非公开市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则主要是证券、基金、期货等交易机构和监管人士。两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性质有所不同。

  马乐代理律师在二审庭审中声称,马乐案应参照前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李旭利案的量刑。其表示,李旭利非法获利1000多万元,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不说“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罪应该只有一种认定——“情节严重”,而没有“情节特别严重”。

  不过,在马乐之前,李旭利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郑拓非法获利1242万余元,获刑3年。在没有被判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下,上述两人的量刑皆明显高于马乐。

(2013-08-05)

(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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