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缓刑潮 兄弟科技案二审从宽

www.yingfu001.com 2014-04-16 11:31 21世纪经济报道我要评论

  两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内幕交易案犯罪者,在一审分别被判处四年半、四年有期徒刑后,二审均获缓刑,从而暂时脱离牢狱之灾。

  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以不开庭方式审结的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562.SZ,下称“兄弟科技”)内幕交易案中,两个“幸运者”其一是金建平,兄弟科技第四大股东,原董事、董秘、副总经理;吕悦明,金建平的浙江嘉兴海宁市同乡商人。

  两人涉案“标的”正是金建平供职的兄弟科技的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他们购入股票的交易金额为2621余万元,非法获利约248万元,交易金额及非法获利额,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近半年以来,包括此桩案件,至少有3宗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案,虽均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涉案者都仅判处“缓刑”。

  再加之2014年3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而深圳市检察院认为量刑明显不当,已于4月4日正式提起抗诉。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的一位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内幕交易罪认定过程较为复杂、难度不小,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或有不完善之处,期冀正在修改中的《证券法》能有所改进。

  数位受访的律师则忧虑,类似的缓刑一再出现,使得“犯罪成本大大降低”,会严重影响内幕交易罪这个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停牌前2天

  兄弟科技注册于浙江嘉兴海宁市周王庙镇,公司名称,得自两位兄弟大股东,董事长钱志达和副董事长钱志明,其主营业务是维生素和皮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等。

  金建平生于1969年, 在基层政府担任过多种职位。2008 年1 月,39岁的金建平弃政从商,出任兄弟科技的董事会秘书。2009年9月,金建平从钱志达处受让了60万股(2012年,兄弟科技转增股,金建平增至 120万股),同年10月,金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11年3月10日,兄弟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2年1月16日,即上市不到一年后,金建平“由于其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但继续担任董事职务。

  也就是在2011年底至2012年初,兄弟科技决定收购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华化工”)72%的股权。金建平,作为兄弟科技的董事参与了调研、洽谈等工作。

  2012年1月18日,兄弟科技与中华化工,达成交易意向。3月7日,兄弟科技停牌。3月20日晚,兄弟科技公告称,决定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方式,收购中华化工72%的股权。翌日,股票复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2012年1月18日为这一交易的“内幕信息形成日”,1月18日至3月21日,为“内幕信息敏感期”。

  也就是在2012年2月底至3月初,金建平与他的海宁商人朋友,从事皮革制品生意的吕悦明,以电话联系、喝茶碰面等方式频繁接触。金建平将进行中的收购信息,透露给了吕悦明。甚至,金建平还从其另外一位商人朋友曹某处借得人民币500万元,转入了吕悦明的账户,请其代为购买兄弟科技的股票。

  同年3月5日、3月6日,兄弟科技停牌前两天,吕悦明用他自己,以及妻子徐某、表弟姚某,共三个股票账户,“火线抢筹”接近97万股兄弟科技的股票,成交金额2621余万元。其中,仅仅是吕悦明一个人的账户,就在两天时间里,购入59万余股,耗资约1631万元。

  同年3月21日,兄弟科技公告发布并复牌。从股价上,3月5日,吕悦明进入之时,当天开盘价为26.08元/股,随后股价持续上扬,复牌后,在3月23日,到达最高点的34元/股。

  吕悦明陆续将兄弟科技的股票抛售,卖出金额约为2889万元,非法获利约为248万元,其中金建平委托给吕悦明的500万元,买卖兄弟科技股票后,非法获利24.5万元。这笔钱,吕悦明后来取现,交给了金建平。

  一审金建平领刑四年半

  也许是停牌前两天“凶猛抢筹”的异常行为,很快引来了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的调查。不过,证监会对此案的调查,迄今都未对外公布。

  接近案情的知情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这一阶段,金建平、吕悦明,都没有“认罪”。证监会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2012年12月26日,金建平、吕悦明,正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并非巧合的是,2012年12月25日晚,兄弟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2月25日收到金建平的书面辞职报告。

  2013年1月24日,金建平、吕悦明,双双被取保候审。

  时隔八个多月后,也就是2013年10月11日,两人被嘉兴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金建平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8万元;吕悦明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48万元;两人违法所得约248万元予以追缴,由嘉兴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按照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并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者,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照此,金建平与吕悦明本都应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两人获得轻判的部分原因,在于都有“立功”:金建平归案后,曾检举他人贩卖毒品;吕悦明,则检举了他人赌博,及一位低级别官员受贿100余万元。

  二审金、吕缓刑脱困

  一审之后,金建平与吕悦明选择上诉,要求再予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

  两人上诉的理由中,很重要的部分为互相推诿,指责对方应为主犯,要承担主要责任。

  金建平及其辩护人姚武强律师、叶海江律师提出,案件的起由是因为,一开始吕悦明再三向金建平打探消息,金才告知了内幕;而且,金建平对于吕悦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自筹资金的炒股不知情,也不参与利益分成。吕悦明投入的资金和收益,明显多于金建平,“犯罪社会危害性”更重。

  吕悦明及其辩护人赵海根律师则认为,案件的起因是金建平想自己谋利,吕悦明在本案中的主要作用是被他利用来代替操盘的工具,自始至终在他的指令下行事。

  具体而言,金建平事先就向朋友曹某联系落实了资金,然后再主动联系吕悦明喝茶,委托吕为其操作股票账户。2012年3月5日、3月6日,兄弟科技分别大涨4.50%、5.26%,换手率也分别高达14.02%、13.76%之时,吕悦明对过高的股价产生疑虑,此时身在中华化工公司里的金建平,更是发出 “明确而坚决的买入指令”,并说“看看争取明天把它停了”。果不其然,3月7日,兄弟科技停牌。

  2014年,浙江省高院以不开庭方式审理认为:金建平提供内幕消息,吕悦明利用内幕消息操作买卖股票,相互配合、合作,地位作用均等,不存在主从之分。案发后,两人退清赃款,如实交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两人均有立功表现,虽只是一般立功,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但根据金、吕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案发后如实交代、清退赃款和有立功表现”等,“还可加大从宽处罚幅度”,同时,鉴于两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况,判处刑罚可同时适用缓刑。”

  最终,金建平被判犯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处罚金248万元;吕悦明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处罚金248万元。

  为何缓刑频现?

  一位接近案件的知情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直言诧异,“两个人都被判缓刑,有些出乎我的意料。”

  同时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所知,除兄弟科技案外,近几个月来,还有数桩内幕交易案,虽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犯罪者也以缓刑“脱困”。

  比如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300135.SZ,下称宝利沥青)案。

  2012年,宝利沥青董秘陈永勤在电话中向江阴市新理念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李宏生,透露内幕信息。后者在两日之内耗资2587余万元买入宝利沥青股票,非法获利约78万元。

  2013年10月1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宏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20万元。司法机关未追究宝利沥青董秘陈永勤的责任。

  再如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112.SZ,下称三变科技) 案。

  2011年至2012年,与三变科技董事长卢旭日“关系密切”的女子黄梅芳,在内幕敏感期内,耗资约2339万元买入三变科技股票,非法获利约206万元。

  2014年3月2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梅芳犯内幕交易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非法所得206万余元上缴;而罚金,则只有80万元。不仅量刑未达到五年以上的基准,罚金也没有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司法机关亦未追究三变科技董事长卢旭日的责任。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律师、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金海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飒律师等证券法律界的从业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济类犯罪,尤其是证券类犯罪,案件判缓刑的几率,本来就相对较大;再加之有比较多的罚金,这也有利于减轻处罚,“能放一马是一马”的现象可能存在。

  有受访的律师也表示,有能力进行内幕交易者的“其他能量也较大”,再加之内幕交易案的犯罪者,涉及的上市公司,及负责起诉的检察院、法院,大都在同一城市(地区),这就留下了较多操作空间,“至于有些明显过轻的判决,让人纳闷的同时,难免影响到对司法公正的看法”。

  这些律师还指出,即使是证监会自身内部处理的案件,有的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对外公布;有一部分已明显触犯刑律,但司法机关并没有随之跟进。“这样并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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